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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导读目录:

1、见义勇为事迹范文10篇

2、见义勇为模范事迹材料(精选7篇)

3、见义勇为事迹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篇1   去年7月9日我市发生了重大暴雨洪灾,洪水漫过了河堤,淹没了街道,造成了道路,电力,通讯中断,部分房屋受损,特别是河堤边的居民受损严重。在这次特大洪涝灾害中,镇党委政府心系百姓,立即组织全镇人员抗险自救,镇百姓也舍生忘死积极自救谱写一首抗洪抢险的英雄壮歌。   ,男,50岁,个体经营者,出生在本乡的他,始终以“舍小家,保大家”的精神,全身心投到抗洪救灾过程中,以对人民生命和财产高度负责的责任感,闪耀着他高尚人格的光辉。   连日几天的大雨,沱江水位急剧上涨,河畔的街道顿时被洪水吞没,冒着大雨,挨家挨户的通知百姓们转移,他联系并组织到平时一起打球的篮球爱好者们,派专人联系镇党委政府,其余的不惧危险,忘我的投入到抢险之中。首先牵挂的是邻里们的安全,组织大家维系老百姓有序的转移并尽力的抢救物质财产,他自己的酒坊却蒙受了巨大的损失。洪水摧毁了交通线,他拿出自己储存的食物和物资分散给众人,让受灾百姓撑过了最艰难的时期。   奋战在抗灾的最前线,几天几夜没有合眼,脑子里想的是群众的安全,心里挂念的是群众财产的损失,转移这户群众及财产,又马不停蹄地跑到那家询问情况,立即转移。灾难可以将人打到,也可以激发出人的昂扬斗志和力量。始终以饱满的精神鼓舞大家,他单薄瘦弱,却不知疲倦,他满身疲惫,却坚毅果敢。   灾情过后,同志始终关心邻里的生活情况,多次与在救灾时认识的群众电话联系,尽管自己的酒坊损失很大,也给与生活困难的群众帮助,积极关心受灾群众,投身灾后重建。在灾后重建过程中,积极捐献物资贡献力量,并捐献2万余元用于灾后基础设社的建设。在抗洪救灾中不怕困难、顽强拼搏、不畏艰险,在他身上我们看到了“坚韧不拔”的伟大抗洪精神。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篇2   第一条为弘扬见义勇为传统美德,匡扶社会正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和《安徽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有关要求,结合黟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为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在自然灾害和事故中抢险救灾、救死扶伤的行为。   公民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约定义务时的行为,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   各部门密切配合,做好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和救助工作。宣传、广播电视部门积极宣传见义勇为人员的先进事迹。   第二章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见义勇为行为人员是指:   (一)在国家、集体的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行为侵害时,临危不惧,挺身而出,制止违法犯罪行为或设法救援,使之免遭或减轻危害事迹突出者;   (二)积极协助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抓获重大犯罪嫌疑人事迹突出者;   (三)积极向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和治安保卫部门揭发、检举、提供线索,破获重大案件事迹突出者;   (四)在自然灾害和事故的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生命财产,表现突出者;   (五)其他见义勇为事迹突出者。   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的确认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认定。   第三章见义勇为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设立黟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黟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在县综治办,负责承办日常事务。   第七条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表彰奖励。对重大见义勇为行为人员需要及时奖励的,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及时给予奖励。   第八条基金的来源:   (一)县人民政府财政拨款;   (二)接受县内外社会团体、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   (三)见义勇为受益者捐赠;   (四)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或购买短期债券等国家允许的形式增值所得。   第九条基金的用途: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员进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牺牲、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的慰问和医疗补助;   (三)宣传见义勇为人员先进事迹;   (四)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定的其它开支。   第十条基金的管理:   (一)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共同研究审批。基金支出在1000元以上的,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全体会议研究审定;   (二)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向委员会报告一次财务收支情况,接受全体委员的监督检查;   (三)基金的奖励管理情况,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不定期地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申报程序和方法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和方法:   (一)由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或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在行为发生之日起60日内(特殊情况可延长30日)负责整理见义勇为事迹材料,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办公室根据核实情况提出审核意见报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   (二)公民跨县见义勇为的,由见义勇为人员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单位负责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三)外来务工见义勇为人员,有明确隶属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责整理事迹材料。无明确隶属单位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整理报送事迹材料;   (四)对应奖励的见义勇为公民,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县综治办填报《黟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并在30日内将事迹材料和《黟县见义勇为奖励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报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   第五章奖励和保护   第十二条对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行为人员,经县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委员会研究,由县综治委、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事迹特别突出的授予见义勇为好市民荣誉称号,并给予适当物质奖励。   (一)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英勇牺牲的,一次性发给其亲属抚恤费20000元。   (二)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负伤或因伤致残的,根据其伤残情况,一次性奖励2000元至5000元。   (三)在见义勇为行为中虽未受到人身伤害,但对打击犯罪、抢救国家、集体财产,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确有贡献的,视其贡献大小,一次性奖励500元至2000元。   第十三条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保密。   第十四条医疗机构对因见义勇为负伤需要就近就医的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拖延。医疗费用应当适当减免。   第十五条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有加害人或者责任人的,由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依法承担;无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以及加害人或者责任人不明的、加害人或者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参加社会保险的,由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   (二)所在工作单位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无工作单位或者未参加社会保险的,以及按第一、第二项规定支付不足的部份,从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中支付(支付金额不超过20000元),有受益人的,受益人也应当依法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属于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工作人员或企事业单位职工的,按照工伤处理。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招聘工作人员,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伤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符合追认烈士条件的,由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合民政部门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奖人员、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人员的直系亲属从事非公有制经济的,税务、工商等部门应当优先办理生产经营手续,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条教育部门对义务教育阶段、生活确有困难的见义勇为人员子女或直系亲属,应当给予照顾和减免有关费用。参加中考的,同等条件下,县属中学应当优先录取并减免学杂费;考取大中专院校的,由县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给予一次性学费补助。   第二十一条公安、司法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的保护。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虚构见义勇为事实、骗取见义勇为荣誉的,由县综治委或见义勇为奖励基金管理委员会撤销其荣誉称号、追回奖金、收缴荣誉证书,同时视情节追究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不提供及时、有效保护,造成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予以处理。   第七章附则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篇3   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并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四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奖励、物质奖励和提供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建立县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保障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由县综治委牵头,公安、民政、人劳社保、财政、卫生、教育、宣传媒体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办公室设在县综治办,负责协调有关见义勇为人员的举荐、确认、奖励、保障、宣传等工作。   第二章确认   第六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由县公安局负责。   见义勇为人员可以向县公安局申请确认其见义勇为行为,有关单位或个人也可以向县公安局举荐见义勇为人员。向县公安局申请或者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提供有关情况或者材料。   第七条县公安局在接到申请或者举荐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审核并予以确认,下发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送达申请人或者举荐人;对不符合条件而不能确认的申请或举荐,应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举荐人。   见义勇为人员未提出申请,也未被有关单位或个人举荐的,公安机关根据调查,认为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直接予以确认。   第八条见义勇为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公安局应当予以确认:   (一)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二)主动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脱逃犯,事迹突出的;   (三)在排除治安灾害事故中,事迹突出的;   (四)在与自然灾害作斗争中,事迹突出的;   (五)其他见义勇为的行为,事迹突出的。   第三章奖励   第九条对见义勇为人员应当根据其事迹和贡献,分别给予奖励:   (一)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通报嘉奖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嘉奖证书,并发给00元的奖金;   (二)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三等功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记功证书,并发给2000元的奖金;   (三)对见义勇为人员给予记二等功、一等功或授予荣誉称号奖励的,由县人民政府分别上报金华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四)对见义勇为行为尚不够嘉奖以上奖励的,由协调小组评定见义勇为积极分子,颁发荣誉证书,并发给500元至800元的奖金;   (五)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受到伤害而住院治疗的,由协调小组组织人员前往探望,并发给200元至500元的慰问金。   第十条县公安局应当将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材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和表彰建议意见,及时提请协调小组审核,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的表彰奖励原则上一年一次。对个别见义勇为人员事迹非常突出、社会影响较大的,可视情及时组织表彰。   第十二条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应当公开进行,奖励人员要求保密或者有关部门认为应该为其保密的除外。   第四章保障   第十三条县人民政府设立见义勇为基金专户,基金主要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有关保障。见义勇为基金采取财政拨款、慈善基金捐助、企业及个人捐款等多种渠道筹集,实行独立建帐,民主管理。基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每年向县人民政府报告一次,并接受监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四条县各级医疗单位对见义勇为受伤人员应当及时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拒绝或者拖延。   在抢救和治疗过程中,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公安机关应当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第(四)项至第(五)项的,由有关单位出具证明或签署意见。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的医疗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补助费及丧葬费等费用,由行为发生地乡镇政府、公安派出所监督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及时支付;不能及时支付的由协调小组帮助见义勇为伤亡人员或亲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有关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见义勇为伤亡人员参加基本医疗、工伤保险的,县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书面通知社会保险机构先行支付有关费用。   无加害人、加害人或者其监护人确实无力支付有关费用,或者社会保险机构按照规定支付后仍不足以支付的,剩余费用经协调小组审核,县政府批准后,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发给其工资、奖金以及其它福利待遇。其他人员因见义勇为而误工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解决后,可以给予适当补助,其经费在见义勇为专项基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见义勇为人员受伤致残的应给予伤残等级鉴定,见义勇为人员待伤势基本稳定后,可凭县公安局出具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书或介绍信,直接到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县劳动鉴定委员会要及时出具伤残等级证明。   第十九条见义勇为受伤致残或者牺牲人员的待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有关工(公)伤规定办理;其他人员,由县民政局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受到二等功以上奖励的见义勇为人员和见义勇为牺牲人员的配偶、子女,享有就业、入学等方面的优先待遇。   第二十一条县公安、司法机关对需要保护的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推诿、拒绝或者拖延救治见义勇为受伤人员的;   (二)违反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对有关人员未予保密或者保护,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在确认、奖励、保障见义勇为人员工作中,推诿、拖延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四)打击、报复、诬陷见义勇为人员的。   第二十三条负有维护社会治安和抢险救灾职责的人员坐视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遭受重大损害威胁,不予救援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篇4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以及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区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一区双城”同发展共繁荣的战略构想,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评比、同落实。   二、明确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   全区各级综治部门要积极做好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并把见义勇为工作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主动协调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事宜。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见义勇为工作当作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事项,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切实保护好见义勇为人员,配合综治部门、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在行为确认、动员群众、调查取证等方面,做到行动及时,认真负责,保护有力,保障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三、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进一步借鉴外地经验,成立“西湖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理事会)”,并制定章程和有关制度。“协会”主要职能是:确认、审核、报批和推荐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基金及其利息,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协会”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日常业务主管单位为区综治办,区综治办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各街办(镇、管理处)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隶属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能是收集、确认、审核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工作   (三)各社区(村)要指定专人负责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主要职能是收集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形成贯通全区上下的见义勇为工作网络。   四、完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   依法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是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区实际,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的确认、救助、奖励、保护工作程序,调整表彰奖励标准,形成比较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一)本区公民(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非本区人员(指本区户籍以外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本区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均按此意见执行。   (二)区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西湖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其中一般见义勇为行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流血并负伤较轻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负伤较重或造成肢体残疾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3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牺牲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伍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在本区发生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   (四)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户籍在本区的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在评残过程中,区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五)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户籍在本区的协会或民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六)见义勇为人员伤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规定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批准或报市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安置到相关福利机构。   (七)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家属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区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八)对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区教育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   (九)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外地务工人员,劳资关系在本市辖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应由事发地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共同负责,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按照确认条件在7个工作日内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整准确地填写《见义勇为审批表》,上报区级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和综治部门进行审批。   (十一)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或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英勇牺牲的应当及时表彰,在区级表彰的基础上,要积极向全国、省、市推荐表彰对象,对集体见义勇为或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实行年终统一会议表   (十二)见义勇为发生地的街办(镇、管理处)综治部门或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要对每个发生在辖区的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资料,要详细记录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工作、生产、学习情况,享受烈士抚恤、低保情况,经济收支情况,伤残费用情况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篇5   一、宣传重点   1、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所体现的社会主义荣辱观的基本要求和本质内涵。   2、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代表的社会正气,正义终归要战胜邪恶,为非作歹的毕竟是极少数,社会风气的主流是好的。   3、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所反映的普通平民应具备的社会责任,说明匡扶正义、见义勇为、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一个公民应尽的责任。   4、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深厚的思想积淀、一贯的良好表现、厚积薄发的优秀品质和无怨无悔、默默奉献、淡泊名利的思想品格。   5、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典型对维护社会和谐与稳定、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价值。   二、宣传的形式和活动安排   1、散发学习、宣传资料,对涌现出来的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和精神奖励。   2、充分发挥街道宣传文化中心的职能,从正面宣传先进事迹,以正确舆论导向人民行为。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篇6   为了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秩序,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含义)   本办法所称的见义勇为,是指个人为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以及抢险救灾的行为。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对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保护。   法律法规对见义勇为人员已有奖励和保护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原则)   对见义勇为人员实行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管理部门)   本办法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工作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综治委)负责。   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医保、财政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相关工作。   新闻出版、文广影视、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见义勇为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专项经费)   本市设立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以下简称专项经费)帐户,由市综治委负责日常管理。专项经费用于见义勇为人员的奖励和保护。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七条(专项经费筹集)   专项经费通过下列途径筹集:   (一)政府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   (三)其他合法途径。   第八条(专项经费用途)   专项经费主要用于:   (一)见义勇为人员的表彰、奖励、慰问;   (二)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补助;   (三)办理因见义勇为而牺牲、伤残人员的无记名人身保险。   第九条(评审机构)   市和区、县综治委设立见义勇为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综治委办公室和公安、民政、劳动保障、医保、财政等部门及精神文明办、工会、妇联、共青团、残联等单位组成。   区、县评审委员会负责对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的审核。   市评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认见义勇为行为;   (二)评定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对有异议的见义勇为行为确认行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评定行为进行复核。   第十条(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条件)   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当国家利益、公共利益、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或者遭受危害时,进行制止或者予以救助的;   (二)除受害当事人之外的个人向公安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为侦破犯罪案件和追捕、抓获罪犯、犯罪嫌疑人起到重要作用的;   (三)抢险救灾中,保护国家财产、公共财产、集体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的;   (四)其他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的行为。   为履行法定职责实施了前款所列的见义勇为行为的,按照其他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和保护。   第十一条(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   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区、县综治委申报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申报人应当填写见义勇为行为确认申报表。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区、县综治委收到申报表后,应当及时将申报表移送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综治委。   第十二条(行为确认)   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区、县综治委收到申报表后,应当调查核实,收集和保存有关证据材料,组织区、县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市综治委。   市综治委收到上报的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市评审委员会予以确认。对符合条件的,发给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报人。   第十三条(表彰、奖励)   事迹突出的见义勇为人员,经市评审委员会评定后,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并给予物质奖励。   对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表彰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秘密进行。公开表彰应当事先征得当事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确认和评定的复核)   申报人或者其他人员对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和见义勇为先进分子的评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综治委申请复核。   市综治委应当组织市评审委员会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见义勇为的宣传)   区、县应当对见义勇为人员予以宣传、表扬、奖励;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报道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事迹,但需要保密或者当事人要求保密的除外。   第十六条(优先待遇)   被授予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人员报考学校或者应聘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校、单位应当优先录取、录用。   第十七条(救治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因见义勇为而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送往医疗机构抢救和治疗。   第十八条(抢救费用的暂付)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而发生的抢救费用,有工作单位的,由其单位暂付;无工作单位或者单位未予暂付的,从专项经费中暂付。   第十九条(医疗费用的支付)   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负伤而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支付后的不足部分,从专项经费中支出。   第二十条(伤残评定和烈士追认)   见义勇为人员的伤残评定、烈士追认,由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并给予相应的抚恤。   第二十一条(保护措施)   对需要保密的见义勇为人员或者见义勇为人员要求保密的,有关评审、表彰、宣传部门应当为其保密。   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因见义勇为行为致使其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公安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保护。   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监督措施)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篇7   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召开专题会,成立见义勇为宣传工作活动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任副组长,党政办公室、综治办、派出所、治安安全股、社会事务股、团委、各村支部、旅游公司等负责人为成员。辖区各村、学校、景区也成立领导小组,加强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领导和宣传力度,使见义勇为工作扎实开展。   二、广泛宣传,引起重视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篇8   【关键词】见义勇为;过度损害;价值目标;完善建议   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我国人民的综合素质也处于不断提升的过程中,越来越多的人们意识到帮助他人的重要性,在实际生活中也给予了他人诸多帮助,见义勇为行为不断增多。不过我们在看到见义勇为英雄辉煌灿烂的同时,也应当对那些因为见义勇为而深受其害,甚至被追求刑事责任的人员提升关注度,更好地对其权利进行保护。现实中我们看到很多因为见义勇为而被追求刑事责任的人员,他们不仅忍受着大众的冷嘲热讽,而且背负着较大的心理包袱,甚至会对其一生产生重要影响。出现这些问题与我国法律制度体系以及保障措施等脱不开关系,这呼吁我国政府要做好法律体系的健全,更全面、科学地对见义勇为人员进行保护,提升公众的见义勇为心理,消除大众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后顾之忧”。   一、“见义勇为”的概述   (一)“见义勇为”与“见义勇为”损害过限的含义。第一,见义勇为的含义。当前我国法律中并没有针对于见义勇为做出明确的定义和标准,甚至很多有关的文件中都没有提到过这一行为,这体现出我国法律上的空白和漏洞。广义而言,见义勇为指的是所有保护公共财产安全、保护人民合法权益以及保护国家安全的行为。最初我国见义勇为被纳入法律体系是在1991年,在该年中青岛市政府在地区法律规范中列入了这方面的内容,对行为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进行法律保护,取得了不错的成果。后来我国很多地区开始对这一行为进行效仿,纷纷在自身的地方法律体系中纳入见义勇为方面的内容,不过各个地区的立法标准并不统一,这导致见义勇为的认定也存在较大的差别,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有效开展,亟待进行健全和完善。第二,见义勇为损害过限的含义。见义勇为损害过限指的是,见义勇为者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时候对不法侵害人或者第三人所造成的财产或者人身方面的损害。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在对见义勇为损害过限行为认定的时候要从两个方面来,首先,该行为具有见义勇为的性质,即满足见义勇为的三个特征,这是基础;其次,对不法侵害人或者第三人的损害超过了“适度性”规定,产生了不必要的重大损害。具体来说,在对“适度性”进行界定的时候,笔者认为应当将我国行政法理论中的“四阶”比例原则作为重要依据和标准。(二)“见义勇为”行为的特征。见义勇为行为与普通的对抗、自卫等行为并不相同,其具有自身的特征:首先,没有义务去实施这些行为。这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者本身不是必须要实施这些行为的,其没有法律义务来实施这些行为。如果其有这方面的义务或者责任,那么就无法将行为视为见义勇为行为。其次,实施这些行为并非为了对自身的财产或者利益进行保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实施这些行为本质不是为了对自身的财产或者利益进行保护,而是为了对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利益进行保护,且这种保护存在一定的正当性。假设其所保护的行为属于非正当行为,那么也不可将其视为见义勇为。最后,行为人的行为动机占据道德制高点,同时满足事迹突出的要求与标准。不管是救人、救灾、抢险还是同犯罪行为作斗争,这都是高尚道德行为的体现,也是行为人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动机品格体现。而事迹突出指的是这一行为应当与普通的好人好事存在一定区别。这三个特征是见义勇为行为与其它行为进行区分的重要表现形式。   二、“见义勇为”中损害过限刑法保护的现状   虽然我国法律中关于见义勇为损害过限进行了一定的保护,但是这些内容存在力度不足,涵盖面较窄的现象,且很多内容较为笼统,我国学者们针对于这一内容进行了研究,总结这些研究结论可以得出如下几种理论:(一)防卫过当说。必须要明确的是,我国刑法和民法中都存在防卫过当方面的内容,不过双方之间存在一定“量”的差别,这使得处置结果存在较大的不同。假设没有明显超越了必要限度,且导致严重后果的,不属于刑法中的防卫过当,不会构成犯罪,而假设超过了必要限度,即便是没有造成非常严重的后果,那么也可能会构成民法中的防卫过当,需要对行为人追求民事责任。这就可知,我国民法与刑法之间是存在一定冲突的,如果在刑法上构成了防卫过当,那么在民法上一定构成了防卫过当,但是在民法上构成防卫过当的,很多时候在刑法上并不构成防卫过当。所以我们在分析见义勇为损害过限的时候仅对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产生了较为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分析。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要对见义勇为与防卫过当的界线进行明确界定,并做出对应的处置,这两种行为虽然具有一些交叉点,不过也有不同的地方,应当从三个方面进行把握,即危险源、义务源以及所保护的利益。(二)避险过当说。见义勇为损害过限涵盖了两种利益的衡量,即损害利益与所保护利益的比较,因此该行为与避险过当具有某种重合性,那么在处理见义勇为损害过当行为的时候到底能不能用避险过当呢,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要首先对两者的关系进行详细分析,只有明确其关系,才能够更好地对问题进行解决。从刑法方面来看,避险过当的构成一方面要求超过必要限度,另一方面还必须是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后果。而之所以对紧急避险人做出处罚,原因在于其避险行为超过了必要限度。不同学者针对于“限度”的理解存在不同的观点,形成了三种学说,即必要说、轻于说和法益权衡说。最后一种学说的学者认为在对紧急避险进行认定的时候,要明确其保全利益有无显然大于损害利益。这一种理论拓宽了紧急避险的范围,能够促进这一行为的认定和保护。见义勇为损害过限也可以对这一学说进行运用,不过由于双方之间存在诸多区别和差异,所以也不能完全将这一学说运用到见义勇为损害过限中。(三)超法规阻却事由说。见义勇为行为是具有明显正当性的,所以通常应当对其违法性进行阻却,排除对其适用刑事制裁。就现实情况来看,我国刑法并没有对见义勇为刑事责任以及损害过限进行全面规定,那么在这一行为过限时怎样确保刑法的正义性,对不必要的刑罚进行排除,不对见义勇为人的积极性进行打击就成为了值得深入思考的问题。而是否可以运用超法规阻却事由对其进行认定呢,这方面的学者认为要对阻却事由与见义勇为双方的契合度做出判断,明确其价值是否一致,如此才能够下最终的结论。   三、“见义勇为”损害过限刑法保护的建议   (一)用避险过当和防卫过当来处置。在见义勇为者损害过限产生了十分严重的后果,且与避险过当、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相符合时,才能够按照避险过当和防卫过当行为进行处置,且在定罪的时候还要进行从严把握,量刑的时候则要从轻惩处。详细来看,只有在见义勇为行为人过限行为导致第三人或者不法侵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时候才能够运用避险过当或者防卫过当来处置,否则应当对其这方面的行为进行排除,不对其刑事责任进行追究。也就是说,见义勇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了避险过当或者防卫过当,在对其进行刑法裁量的时候也要比通常意义中的避险过当、防卫过当轻,而就一般物质性利益而言,因为其不存在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所以没有相当性,要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进行免除。(二)以超法规阻却事由处置。从性质方面而言,本身见义勇为行为是存在一定正当性的,是以个人之力对抗危险和灾害的,因此应当从刑法中对其进行鼓励,对其过限行为进行宽容。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当对域外经验进行借鉴,在我国刑法中加入一些与见义勇为有关的阻却违法事由,且在当前立法中对避险过当、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进行放宽,免除或降低这方面的法定责任。从另一方面来看,当前社会中人们对于见义勇为行为有较大的后顾之忧,这导致该传统美德面临着消亡,因此我国立法者应当从法律层面对这一行为进行倡导,并给予一定的保障和鼓励。这就要求立法者要从法益保护视角对道德中的“正当性”做出筛选,对达不到这一标准的人采用惩罚的形式进行完善和纠正,以对其道德行为进行引导,且在对道德中的“正当性”进行明确之后,采用自由裁量权对实施符合道德“正当性”的行为而产生损害过限的行为做出刑法中的宽宥,从而对其罪刑进行减免。   参考文献:   [1]刘爱娇.针对见义勇为的民法保护研究[J].职工法律天地,2016(02):9.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篇9   道德经有云: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幾与道。通过今天课前讨论对长江大学见义勇为群体的英雄事迹的学习,我对这句话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去年,长江大学15名学生结“人链”救人的英雄事迹在神州大地引起强烈反响,3名牺牲大学生的事迹更是感动了无数人。为救两名落水少年长江大学十多名大学生手拉手扑进江中营救,两名少年获救,而3名大学生不幸被江水吞没。三个风华正茂的生命就这样走了,走得悄无声息又惊天动地,走得大义凛然却又令人痛惜;两名落水少年获得了新生,他们却献出了生命。换作是我,我不知道我有没有他们的勇气,把生的希望带给他人,把死的危险留给自己,用生命的壮举发出时代的青春宣言,但他们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发自内心的去尊敬,去学习!长江里的“人梯”精神存在于我们每一个人之中,英雄的事迹会永远记录,不会消逝!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院长、大学生发展研究中心主任李家华表示,“这是一个英雄的壮举。人需要"义利观",义在利之上。”“一个人的本质,不仅仅是简单的存在,更应该是一种超越的价值和追求。这种精神的信仰,就体现为大义。任何社会都需要提倡这种大义。”见义勇为是当前社会经久不衰的话题。现实中既有象魏青刚似的英雄给人们带来的感动,又有“英雄流血又流泪”事件给人们带来的心痛,还有未成年人盲目见义勇为而献身让人们感动和心痛的同时开始的反思。对于这个救人事件,尽管人们依然会质疑大学生们救人方式的科学性和生命价值的对等性,但是,这并不能否定见义勇为作为一个时代命题的价值和意义。见义勇为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正义不是自然而然地降临到我们的生活中的,它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竭力维护。社会是一个联合体,只有相互搀扶,相互为善,世界才可以变成一个美好的人间。这些大学生为我们树立了典范。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篇10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针,彰显见义勇为的英雄事迹,弘扬社会正气,营造学习、崇高、关爱、争当见义勇为道德模范的浓厚氛围,打造我街道的良好形象,扎实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组员:   三、活动主题   弘扬见义勇为精神,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坚决贯彻落实《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规定》。   四、活动时间   2016年5月25日   五、活动内容及要求   (一)充分利用宣传横幅、宣传栏、海报、散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在全街道广大群众中形成“扬正气、促和谐”的良好道德风尚。   (二)各社区居委会、各单位也要认真做好见义勇为集中宣传活动,成立宣传组织,采用各种有效形式,营造见义勇为宣传活动的良好氛围。  日常生活中,大家经常会用到事迹。你了解多少有关见义勇为的事迹材料?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关于见义勇为模范事迹材料(精选7篇)。希望可以帮助大家。   他年仅22岁,却依然在他人危难之时奋不顾身破冰跳水,挽救了一个儿童的生命;   他是家中唯一的男孩,却将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只为了拯救一个幼小的生命;   他是一个他是一个打工在,需要赚钱维持基本的生活,却在金钱面前毫不动心,坚决不受他人馈赠;   他是一个普通的青年农民,却用实际行动,赢得他人的敬仰和佩;   他心系南方受灾地区,牵挂着更困难的人;   他就是破冰勇救落水儿童的____县____乡____村青年农民____.   儿童落入冰冷的水库,命悬一线   2月16日中午12时许,运城经济开发区南侧安邑水库.尽管早已立春,但天气依然寒冷,水面上的冰层还没有消融,男孩博博正行走在冰层上.在距岸边30米远的水面上,冰层突然破裂,博博猝不及防,一个趔趄掉入冰窟窿里,全身浸泡在冰冷刺骨的水中.博博被这意外吓坏了,他一边用脚乱蹬,双手紧紧扒住冰窟窿边的冰层,一边大声呼救.   呼救声引起路人注意,有人拿出手机报警求助,有人大喊,有人试图走上冰面营救,但水库边较薄的冰层根本承受   不住成年人的体重,冰层不断被踩破,大家手忙脚乱,无所适从.   距离事发地最近的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后拿出长绳,一次次将绳子抛向落水点,希望博博抓住绳子走上岸来,但屡试屡败.民警又找来长梯搭在文秘杂烩网冰层上,试图靠近博博实施营救,但终因距离太远营救失败.   时间一分一秒过去,博博浸泡在水中的时间越来越长.他嘴唇发紫,已经不再呼救,也不再哭喊.   一青年赤身跳入水中,破冰救人   中午12时40分许,一高高瘦瘦.面庞白净的男青年拨开人群跑到岸边,几乎没有一丝犹豫,手脚麻利地脱掉衣裤,拽过绳子绑在腰间,扑通一声跳入水中,朝博博落水地点游去.   这一连 __串的动作发生在几秒之内,看上去弱不禁风的男青年的这一举动,让在场的人都惊呆了.   片刻之后,人民一边呐喊加油,一边大声提醒博博再坚持一会儿,千万不要松手.   这是一条用身体和鲜血凿开的冰上营救通道.水面上的冰层有一指多厚,而且越往里冰层越厚,成为营救的最大障碍。男青年不得不在往前游动的过程中,有断地用肘部击碎冰层。随着冰面的开裂,锋利的冰刀一次次割破男青年的肌肤。由于困难有断加大,体力消耗很快,男青年不得不在游到中途时,双手扒在冰层上缓口气。但他很快又再次往前游   去。   距离博博越来越近,冰层也越来越厚,救人心切的男青年干脆用整个上身不断压塌挡在前面的冰层。厚厚的冰块不断地剐蹭着他裸露的皮肤,男青年身上好多地方被割伤了。   救人之后婉拒酬金,没有留名   下午1时10分许,男青年打破最后一块坚冰,游到博博身边。博博迫不及待地扑了上去,几乎被冻僵的双手已抓不住任何东西,匆忙间一把抓住男青年的头发,骑在男青年的脖子上。男青年猝不及防,头部被按进水中。   被连呛几大口水的男青年奋力地将头部伸出水面,双手紧紧抓住骑在脖子上的博博的身体,使劲地朝岸上的人群大喊:“快拉绳子!”岸上人群急忙抓住男青年下水时系在腰间的绳子的另一头,将两人拉回到岸边。随着两人安全上岸,守候的上百名市民发出一片欢呼声。   博博被送往医院抢救,男青年则被民警送到派出所,洗了个热水澡后仍然冻得全身发抖,不得不靠在电暖器旁恢复体温。   在市人民医院,博博被确认生命体征平稳,很快恢复出院。其父亲姚先生闻讯赶到派出所,拿出1000元向男青年表示感谢,被婉言谢绝。   下午2时许,男青年借民警的手机给朋友打了个电话就离开了。姚先生和民警一再请其留下姓名和住址,但都未能   如愿。男青年最后一句话是:“这都是我应该做的!”   回到村里对救人一事,只字未提   这位男青年正是____。____是____县____乡____村人,父亲石满家今年51岁,中共党员,曾在空军某部服役。母亲王新良,今年50岁。他有一个姐姐在太原上班。   事发当天上午,____从家里乘车去运城给姐姐买去太原的火车票,在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下车转乘12路公交车前往火车站。公交车行至安邑水库时,____在车上看到水库边的人群和落水男童,车停后他就飞身下车赶去救人。   离开派出所后,____赶到火车站未能买到车票。次日一大早,____在车站排队买到车票后回到家中,之后就去村里办婚事的一户人家帮忙,一直未对人讲起他在运城市区勇救落水儿童的事。   到2月18日记者辗转查找到____时,其家人和村民才知道此事。同日,千方百计打听到____家的获救男童一家人及其亲属敲锣打鼓给____赠匾“见义勇为”,一家人再次拿出包有1000元的红包酬谢,又被婉言谢绝。   直到2月19日,破冰时给脖子上、胸上、手臂上、腿上留下的道道伤痕被村民偶然间发现,大家才知道____舍身救人时付出的艰辛。当被问及破冰救人的感受时,____憨厚地说:“当时顾不上多想,我就想着能尽快把孩子救上来!”   据了解,____并没有专业游泳知识,也未专业训练,仅仅是因从小在村里池塘里玩耍而略懂水性。这次破冰救人也是他第一次“冬泳”。   村民自发为英雄送匾:“青年楷模”   连日来,____见义勇为的先进事迹被熟悉和不熟悉的人们津津乐道并广为传颂。   2月18日,____县见义勇为协会获悉此事后,协会工作人员迅速赶到____家中和获救男童家调查核实,并着手搜集整理其先进事迹,向省、市见义勇为协会报告。   2月21日,____县见义勇为协会秘书长金正印受协会委托再次看望慰问了____及其家人,对____见义勇为的事迹给予高度评价,称赞____舍身勇救落水儿童,救人不留名,不计报酬,淡泊名利的高尚行为,为整个____县乃至运城青年人树立了榜样,是青年人学习的楷模。   2月21日,____村鼓乐喧天,载歌载舞,村人们在欢度元宵佳节的同时,z纷纭涌入____家中小院道喜祝贺,并请来锣鼓队,给____送去“青年楷模”镜匾。   为了表示心中的感激之情,同时出于对____见义勇为行为的敬佩,获救男童家人通过____县见义勇为协会,硬是将1000元赠金给了____。   2月22日,____响应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发出的帮助南方灾区群众渡过难关的号召,以自己和博博两个   人的名义,将1000元捐给了南方灾区。赤身破冰勇救落水儿童   北京时间2013年4月20日8时02分四川省雅安市芦山县(北纬30.3,东经103.0)发生7.0级地震。震源深度13公里。震中距成都约100公里。成都、重庆及陕西的宝鸡、汉中、安康等地均有较强震感。据雅安市政府应急办通报,震中芦山县龙门乡99%以上房屋垮塌,卫生院、住院部停止工作,停水停电,地震灾区芦山、宝兴等地区一度陷入了重重困难中。   心系灾区,灾情就是命令   与此同时,正在吃早饭的W及其家人也感觉房子摇晃的很厉害,他的第一反应是地震了,但当时只觉得是汶川余震。为了证实自己的猜测,他迫不及待的打开了电视,一个让他震惊的消息出现在电视屏幕上——雅安芦山发生了7.0级地震。于是他开始不停地关注着芦山的动态,作为村干部的他终于坐不住了,主动向BG乡党委、政府请缨,前往灾区救灾。他认为,同为中国同胞,同为四川同胞,应该一方有难八方支援,伸出自己的援助之手。刚好BG乡武装部应上级部门要求,要组织民兵集合前往灾区救灾。当他得知这个消息时他的心里十分激动,立即回村组织村里20名民兵集结准备,在县武装部的统一指挥下,救灾队装完救灾物品,于中午12点从BG县出发直逼重灾区宝兴。   1 在通往灾区的路上余震不断,道路被堵,但这些丝毫不影响救灾队伍前进的步伐。到宝兴县民志乡时,前往县城的路被中断,只能艰难的徒步前行。民志乡到宝兴县有二十多公里路程,沿途余震和飞石不断,大家边走边排险,到达宝兴县时已是晚上9点钟了,县武装部政委STBJ考虑到各位民兵同志都很累,当晚就在宝兴县消防大队坝子休息一晚上。第二天6点钟开始投入到救灾中,救援队在出租车停放点抢救三轮摩托车共计20多辆,并协助消防大队的队员维持治安,帮助灾民搬运各种救灾物资,保证了抢救工作了顺利进行。   三天以后,他们才到达宝兴县灵关镇,并在第一时间组织民兵进村入户查看灾情,调查救灾物资发放情况,以确保所有物资发放到位,民兵救援队查看了7个村上千户的灾民。WE父子随救援队在宝兴县灵关镇进行了为期12天的抢救工作。在这12天的救援中,他们父子俩他们不怕苦,不怕累,带领DL村20名民兵一起肩负起了搬运各类救灾物资,清理垮塌房屋,抢救群众财产等重任。他们的先进事迹,先后被阿坝州电视台、BG电视台宣传报道,在社会上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WE,男,藏族,中共党员,BG县BG乡DL村村委会主任。自2003年担任DL村村委会主任以来,恪尽职守,兢兢业业,同村支部书记一起实实在在的为DL村的发展做出了自己的贡献。在地震发生第一时刻,面对大地震,毫不畏惧,带领 2 DL村全体民兵在第一时间深入灾区,为当地老百姓送去了最及时的援助,在抢救灾情时,不顾自身安危,把自己的生死置之度外,深入灾区第一线,奋力排除险情,保障了让雅安灾区的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LY,男,藏族,中共党员,20岁,2012年毕业于德阳市职业技术学校计算机专业,一直在家待业。LY在平时的生活当中,深受邻里乡亲的好评,在家经常帮助父母做农活,帮助邻里乡亲做事情,在学校是个听话懂事的好学生。在芦山地震发生时,LY也在家中,他主动请缨,和父亲一同前往灾区第一线,竭力帮助灾区灾民。在整个民兵救援队伍中,就数他年龄最小,但是LY没有一句怨言,没有因为自己年龄小就搞特殊,从不喊苦,从不喊累,每天都不顾险情,冲在救援前线,进村入户调查灾情,帮助当地的老百姓搬运物资,清理垮塌的房屋。父亲LYB看到儿子每天出入于种种危险之中,很是心疼,几次劝说让他休息,但LY用十分坚定的语气告诉父亲“灾情不等人,时间就是生命。”儿子的话深深的刻在LYB心里,这句话让他看到了儿子的责任心,让他在心疼之余也感到欣慰和骄傲。   在这次“4.20”抗震救灾中,LYB同志身体力行,用自己的实际行动彰显了一个共产党员应有的责任和使命,始终把国家、社会利益放在第一位,时刻想着灾民,不顾一切展开救灾工作。“地震无情、人有情”,在灾难面前,只要我们紧紧团结在一起,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其实灾难并不可怕!   2011年11月27日(农历十月初三),一辆小型农用车从余庆乡石王村出发赶往灶市,车上有四男二女共6人。当车子行驶到余冲村徐家湾光狗塘路段时,由于车速较快,加上是下坡,路面又滑,车子在转向的时候没能控制住,直接导致车身左侧翻进了离路面有2米多高的水田中。当时整个车身的一半多都陷在泥地里了,车上空间狭小,6个人都困在里面出不来,情况十分危急,大家都十分受惊,大呼救命。这时,正在不远处干活的吴艳宏隐隐约约听到了呼喊声,他放下手中的活,赶忙闻声找了过来,当看到这般场景时,他不顾泥泞,二话没说跳进田里救人。   他围着车子转了一圈,边喊着、问着:“车上有多少人,都还好吧?„„” “有六个人,我们很难受„„”只听有人艰难地回答到。在明白情况的紧急性以后,吴艳宏十分焦急,因为这会必须尽快把车子抬起来将人从里面就出来,不然久了肯定会有生命危险!但是他试了一下,凭自己一个人的力量根本就抬不起车子,由于刚才正好在干活,手机又没带在身上,没法叫人。正当他焦急万分地时候,也在附近干活的村民徐丛生、徐正龙、徐丁中、徐贵春等人这时闻声赶了过来,见此,他们急忙拨打了120,并且迅速加入了救援!   在这样的大冷天里,田里的水是冰凉刺骨的,但徐正龙、徐丛生几个人已经顾不上寒冷了,他们加紧商量着救援对策,同时不断安慰被困人员:   “我们应该从这边把车子扶起来„”   “这样不行,会伤到里面的人„”   “那这样吧,丛生站到车头这边,丁中你站我右边,吴师傅你从后面使力„„”   “贵村你在一旁协调一下,要保证车上人员的安全„„” “里面的人不要害怕,不要慌,要配合我们,一定会救你们出来的„”   „„   伴随着不断的“   1、2、3,抬!使劲!„”这振奋人心的鼓劲声,10分钟后,在大家相互配合,齐心协力的合作下,车子终于被抬了起来,徐贵春与其他村民赶忙小心翼翼地把车上的人一一抬了出来,6个人终于脱离了生命危险,这时候,救护车也赶到了,大家帮忙把他们都抬上车后,终于舒了一口气。   泰戈尔写过这样一句诗:“天空没有留下我的痕迹,但我已飞过。”正像这些救人的村民,做了好事却不留痕迹,不图回报,但他们这种见义勇为的精神是值得我们学习的。鉴于徐正龙,徐丛生、吴艳宏、徐丁中,徐贵春五个人一身正气,解救受困之人,见义勇为,精神可嘉,我乡特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他们五人见义勇为。   __,男,佤族,中共党员,1985年9月出生,大专学历,__省__市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2006年11月参加工作以来从事有线电视安装、网络传输及维护工作。现任中国广电__网络有限公司孟连县分公司总经理、全国青联委员、__省青联常委。2014年以来先后荣获:“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全国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系统劳动模范”“全国最美广电人”“__省见义勇为先进个人”“__省青年五四奖章”“__省十大法治新闻人物”等荣誉称号。   2013年10月25日凌晨40分许,辛苦忙碌一天刚从乡下检修广播电视光缆下夜班归来的__,正沿着孟连县城滨河路骑摩托车返家。当行至县农业银行住宿区门口时,他猛然看见昏暗的路灯下,一名戴着口罩的男子正在对一名女子进行疯狂抢劫,劫匪手里握着一根钢管猛烈击打被抢女子头部,满脸是血重伤倒地的妇女高声呼救。危急关头,__来不及多想,立即从车上跳下来,边跑边高喊:“住手”!他冲上去赤手空拳地与歹徒展开殊死搏斗,最终制服歹徒,将群众送往医院,保护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1年12月28日14时55分,__与同事罗雪峰从孟连县城驱车前往景信乡勐柏村抢修光缆途经中勒水库时,看见一个20多岁的女子倒在公路边电瓶车旁,正被一群马蜂围着袭击,该女子边用手拍打身上的马蜂边哭喊着救命。见情形危急,__和同事立即跳下车跑向前驱赶马蜂进行施救,该女子伤势过重无法动弹已出现昏厥现象。见此情景,__立即脱下自己的外套盖在该女子头上,顾不上自己被蜇咬的疼痛,驱车前往周边小卖部买来灭害灵杀虫剂,点燃路边的枯枝树叶杂草用火烟成功驱赶了马蜂救下该女子,随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并联系该女子家属,并协助医护人员把该女子抬上救护车一同赶往县城医院。最终该女子得到及时救治,脱离了生命危险。而此时的__与同事才发现自己浑身上下被马蜂蜇咬得头脸肿胀、呼吸困难、头昏眼花,不得不躺在病床上接受治疗。__同志英勇事迹至今在当地广为传颂,当地的乡亲们都竖立大拇指说“有我家小娃__在,我们不怕,最安心!”   __同志作为中国广电__网络有限公司一名边疆基层广播电视工作者,他始终牢记共产党人的初心使命,他大力弘扬劳模工匠劳动精神,任劳任怨,身先士卒,扎根边疆,为加强意识形态主阵地建设、强边固防边境疫情防控、保障党中央和国务院声音安全优质高效传入边疆千家万户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   王__,男,1982年8月生,__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镇巴管理部驻渔渡坝社区扶贫工作队队员。   2019年7月24日下乡途中,他看到一家餐厅冒着滚滚浓烟。王__立即通知渔渡镇消防站,并疏散人群。待消防车到达后,他穿上消防服,提上消防水枪、灭火器等工具义无反顾地冲进火场,扑灭明火,给已变形的煤气罐降温。他的行为不但控制了火势,而且避免了更大的危险。疫情期间,防疫物资紧张,王__发动所有战友、同学帮忙购买,尽其所能募捐防疫物资。在他的努力下,大年初四募集到第一批防护用品4000余只口罩到位,立即发放给社区群众。他积极组织部分道德模范、先进典型捐款捐物,对执勤点的民警和医护人员进行慰问,彰显出共产党员的责任担当和厚德大爱。   2021年8月12日上午8时30分,__市__县人段__徒步至该市__区__街与学院街交叉口处,遇到一名身穿白色裙子的女子突然用菜刀袭击一个黑衣男子,黑衣男子被女子砍伤倒地,鲜血流了一地,女子仍然手持菜刀继续砍杀黑衣男子头部。   生死刹那,段__立即冲上去,一把扭住女子的手腕将菜刀夺下,制止了女子持续砍杀行为,协助警方控制了女子,还脱下自己的外衣包住了伤者正在流血的手臂,用旁边的布带包住男子头部正在流血的伤口,拨打120救助电话并协助医护人员将伤者抬上救护车,积极参与救治被砍伤的男子。   段__发现女子当街持刀砍人,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制止了女子持续砍人的行为,关键时刻段__挺身而出,保障了男子的生命安全,以实际行动弘扬了社会正气,谱写了新时代的正气歌!   刘__,男,1991年2月生,__市安塞区高桥镇魏塔行政村龚圪堵村居民。他从小自立自强、心地善良。   2018年8月8日,刘__与突如其来的洪水进行了一场“赛跑”。在半个多小时的时间里,他在夜色中奔走呼喊,成功地将山洪来袭的汛情及时告知了正在延河边施工的单位和周边群众,及时保全挽救了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洪水来了,赶快撤离!”刘__一路而下,一见到亮灯的工地和河道边的群众,他就扯开嗓子大喊,让在河道中的施工人员和群众赶紧撤离。在他的及时预警下,西川河下游段湿地生态修复工程二标段工地上的工人和施工的机械迅速撤离工地。撤离不久,凶猛的洪水就把整个河道淹没了。工地的工人都说,他们非常感谢这个热心的小伙子。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1篇   见义勇为本性所至   我国著名教育家谢觉哉说过:“不是不能见义,怕的是见义而不勇为”。是呀:世上有多少人能把一件看似平常的事做得不平常呢?又有多少人能见义而又勇为呢?   **,1960年出生在**一个普通工人家庭,自幼吃苦,乐于助人,从小学一直到初中深受同学及老师的好评,1978年参加工作以来,从通信员到汽车司机,他默默无闻兢兢业业甘于奉献,总是第一个先到,最后一个离开。在三十多年的司机生涯中,他安全行驶300多万公里无事故,他始终坚持任务就是命令,风里来雨里去,不分昼夜,没有节假日,却毫无怨言,用自己的汗水踏踏实实地实践了车辆和人生安全,始终如一地以思想文明、语言文明、行为文明、仪表文明、生活文明作为自己的行动指针,很好地树起了供用电分公司的“门面”和“窗口”形象。   他常常根据自己多年的行车经验,按道路、季节、车况、任务等情况,对危险点进行预控分析,提出许多安全小建议和注意的安全注意事项,使大家在行车中做到心中有数。他经常利用休息时间熟悉道路及交通状况,为安全行车打下基础。他爱车如爱自己的眼睛,空闲的时候,或每次出车回来,他总是把车擦洗得干干净净,有条件的话,再把车晾干,打上蜡,以延长车辆寿命。车子有了哪怕一点点小毛病,他都搁在心上,非得修好才踏实。他从不开带“病车”上路,让交通安全完全控制在,可控范围内。他勤思考、勤动手,在车辆的维护和保养工作中,当好“医生”和“美容师”的双重角色。他行车时严格遵守驾驶规定,遇到过马路的老人、孩子、孕妇、甚至是横川马路冲的行人或车辆,总是停车谦让,始终坚持宁停三分,不强一秒的安全行车理念,并时科提醒自己谨慎驾驶。此外,他们还处处做好事,时时急他人之所急,想他人之所想。   **年1月3日上午10点40分左右,**同志在参加完供用电分公司举办的迎“双节”登山比赛活动后。与同事们步行由南雷村口经市育才小学,沿坡道下行返回。突然间,停在路边相同方向坡道上的一辆无人且车门大开的微型面包车,开始缓慢顺下坡方向向下移动。此时,恰遇育才小学学前班放学,学校门前人流如织,接学生的家长像平时一样,领着孩子毫无顾忌的顺坡道向下走。在场的许多人都惊呆了,甚至有人高喊“快闪开!”。   凭借多年的汽车驾驶经验,**意识到危险即将发生,他毫不犹豫的冲到了车的前面,试图用手推住车辆,但车辆已经借助坡度和惯性,产生了一定的动能和速度。无论**怎样用力,汽车毫无停止的意思,还将他向下推出了3米左右。情况万分紧急之下,他只好绕过车头,在追出车辆3米多后,跳上了驾驶室,以娴熟、精准的动作,刹住了车辆,避免了一场意外车祸的发生。赢得了在场同事、车主、学生家长和学校老师的一致称赞。**同志的义举,为这个寒冷的冬天注入了阵阵暖流,传递了正能量,也展示了铜煤人敢于担当,无私无畏的良好精神风貌。   **年4月14日9时,他去**市人民医院看病,专家的号还真是忙,前面还有七八个人在排队,他只好坐在旁边等着,队伍中一对农村夫妇抱着发烧的孩子正心急火撩,满头大汗,他们不停的再给孩子敷湿毛巾降温,浑然不知自己已经被小偷盯上了!一个穿紫色衣服的,相貌有点猥琐的人,围着他们转了一会,突然将手伸进了那个妇女的挎包,掏走东西后,瞬间快步的向门口走去,**第一直觉,那人是个小偷,于是立即追向他,抓住他的衣领,大声的吼他,“把钱包还给人家。”小偷挣开向前跑着,看见**不舍的在追他,只好扔下了钱包落荒而逃,他拾起钱包,没放弃,还想去追小偷,朋友在后面喊,别追了,你还生病着呢。当他满头大汗的把钱包还给那对不知所措的夫妇时,他们激动的不知道说什么才好,而**却什么也没说就默默的离开了,消失在人群之中。因为他的勇敢才没让小偷得逞,因为他的勇敢才没让病人雪上加霜。   法国伟大的思想家、文学家,罗曼兰说过:“没有伟大的品格,就没有伟大的人,甚至没有伟大的艺术家,伟大的行动者”,**的行为绝非偶然,他的见义勇是他本性所至。   **是一个平凡的人,他看似只在他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做了他认为应该做的事,但他却用他的实际行动向我们诠释了一个普通工人的人性光辉。让我们在和平年代再次目睹了平凡人的不平凡壮举。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2篇   见义勇为事迹演讲稿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同志们:   大家好!   我叫**,今年37岁,于1985年参加工作,是**发电公司**电厂待岗员工,现已转入供电公司。受公司多年的教育和培养,去年我于抢劫犯罪分子进行搏斗,做了一个公民和三电员工应当做的事,微不足道,可见各级领导对我非常重视,给了许多关怀和鼓励。今天,我受集团公司及领导的要求,与在座的领导们、同志们汇报一下我与犯罪分子搏斗的经过,以及发生此事后,区政府、区综治办、区公安局、集团公司、供电公司、发电公司等各位领导自始至终对我的挂念和关心。谈不上什么作报告,也并不是什么值得大书特书的所谓英雄事迹。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3篇   2018年8月23日下午,高新区实验中学全体教师深入学习了李芳老师的先进事迹,弘扬她见义勇为、无私奉献的高尚师德。   为了让老师们更好的了解李芳老师事迹,感悟李芳老师的大爱精神,在会议开始前,学校组织全体老师观看了中央电视台对李芳老师以身挡车救学生先进事迹的视频报道。   观看视频之后,老师们深受感染。李淦书记作为教师代表宣读了人民日报对李芳老师的深度报道并谈了自己感受,言词恳切、感人至深。同时,李淦书记结合身边老师的事迹,宣扬了平凡的岗位也可以造就不平凡人生的理念。   其后,李静老师说:“我要以实际行动向李芳老师学习,学习她爱岗敬业、爱生如子的高尚师德,不仅把教书育人作为第一责任,更要以实际行动关爱学生,守护学生健康成长!”。   团委副书记刘春阳则动情地说,李芳老师的英雄事迹,一直在感动着我、激励着我,她奋不顾身,舍身救人的行为是她高尚师德的最好体现。   王子瑞老师表示,李芳老师在这种形势万分紧急的情况下,毫不犹豫的冲上前去用身体护住学生,将个人安危置之度外。这是李芳老师对高尚“师德”的生动注解,她用生命诠释了一名教师的职责和荣光。   春蚕到死丝方尽,蜡炬成灰泪始干。教师是一个平凡的岗位,既然选择了老师,就是选择了大爱;既然选择了老师,便是选择了奉献。我们要以李芳老师的事迹为榜样,但行好事、莫问前程。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4篇   一、充分认识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   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以及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时代精神的具体体现。进一步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对于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倡导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维护我区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全区各单位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一区双城”同发展共繁荣的战略构想,把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内容,与其他各项工作同部署、同要求、同检查、同评比、同落实。   二、明确加强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   全区各级综治部门要积极做好见义勇为工作,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并把见义勇为工作成效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主动协调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卫生、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落实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的具体事宜。   全区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见义勇为工作当作公安工作的一个重要事项,在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同时,切实保护好见义勇为人员,配合综治部门、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在行为确认、动员群众、调查取证等方面,做到行动及时,认真负责,保护有力,保障和推动见义勇为事业的发展和进步。   三、建立健全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组织机构   (一)进一步借鉴外地经验,成立“西湖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理事会)”,并制定章程和有关制度。“协会”主要职能是:确认、审核、报批和推荐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管理和使用见义勇为基金及其利息,表彰奖励见义勇为人员。“协会”受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日常业务主管单位为区综治办,区综治办要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对见义勇为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各街办(镇、管理处)要成立相应组织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隶属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管理,主要职能是收集、确认、审核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工作   (三)各社区(村)要指定专人负责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主要职能是收集和上报见义勇为先进事迹,形成贯通全区上下的见义勇为工作网络。   四、完善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措施   依法维护和保障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是见义勇为权益保护工作的基本要求,根据我区实际,进一步规范见义勇为的确认、救助、奖励、保护工作程序,调整表彰奖励标准,形成比较完善的见义勇为保障体系意义重大。   (一)本区公民(指具有本区户籍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非本区人员(指本区户籍以外的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本区公民在本区行政区域外的见义勇为均按此意见执行。   (二)区人民政府根据见义勇为人员的事迹,授予“西湖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颁发证书;其中一般见义勇为行为,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000-2000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造成流血并负伤较轻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在见义勇为过程中负伤较重或造成肢体残疾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1万-3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在见义勇为过程中牺牲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伍万元(并申报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因实施见义勇为行为负伤的人员,应当及时送医院救治;医疗机构应当积极组织抢救和治疗,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或拖延。救治见义勇为负伤人员的费用按《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在本区发生见义勇为负伤人员医疗期间,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给予每月不低于本市当时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经济补助。   (四)因见义勇为致残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企业职工、无工作单位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评定。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其伤残等级由民政部门参照有关优抚规定评定;户籍在本区的伤残待遇所需经费,由协会从见义勇为专项资金中支付。在评残过程中,区卫生医疗机构等部门要给予积极配合。   (五)因见义勇为牺牲,其抚恤按照国家有关因公(工)死亡规定办理;国家没有规定的,户籍在本区的协会或民政部门从专项资金中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六)见义勇为人员伤残后尚有一定劳动能力而无工作单位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有关规定解决就业;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供养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由区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批准或报市级民政部门同意后,可以安置到相关福利机构。   (七)因见义勇为牺牲或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其家属没有生活来源的,由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其家属就业;愿意从事个体经营的,由区工商、税务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证照、减免有关税费等照顾。   (八)对获得“市见义勇为先进分子”荣誉称号的牺牲和一至四级伤残人员的子女,在入托、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时,区教育部门在同等条件下予以照顾。   (九)被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外地务工人员,劳资关系在本市辖区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   (十)见义勇为行为的确认应由事发地综治部门和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共同负责,接受当事人的申请,并按照确认条件在7个工作日内对发生在行政区域内的见义勇为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并完整准确地填写《见义勇为审批表》,上报区级见义勇为工作协会和综治部门进行审批。   (十一)对事迹特别突出的或在见义勇为行为过程中英勇牺牲的应当及时表彰,在区级表彰的基础上,要积极向全国、省、市推荐表彰对象,对集体见义勇为或其他见义勇为行为实行年终统一会议表   (十二)见义勇为发生地的街办(镇、管理处)综治部门或区见义勇为工作协会要对每个发生在辖区的见义勇为人员建立档案资料,要详细记录见义勇为人员的基本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工作、生产、学习情况,享受烈士抚恤、低保情况,经济收支情况,伤残费用情况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见义勇为事迹范文第5篇   为此,我代表市见义勇为协会,向受到表彰的4名先进个人表示崇高的敬意和学习。向涌现出先进个人的**县委、县政府、县见义勇为协会;向县房产交易所;**景区党委、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县检察院;县城**饭店和**乡**村民委员会表示衷心的感谢,谢谢你们对见义勇为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特别是对**县委、县政府、县见义勇为协会精心组织今天的表彰大会致以最热烈的掌声表示衷心的感谢。   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社会主义荣辱观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人民称道的善事好事。近年来,我市涌现出一批又一批见义勇为的英雄模范先进人物,他们为**大地谱写了一曲曲正气之歌,他们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乃至鲜血和生命实践了“xxxx”的重要思想,为构建和谐**作出了突出的贡献。我们一是要学习他们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信念;二是要学习他们临危不惧、义无反顾的大无畏精神;三是要学习他们机智勇敢、爱憎分明的高尚品格。   为此,提以下四点建议:   首先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精神和先进事迹。   宣传见义勇为精神,宣传见义勇为者的先进事迹,是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基本任务和日常工作,我们一定要下功夫抓好。要充分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宣传工具,采取联合大众传媒,配合党的喉舌,开办专题节目,认真宣传党和国家鼓励见义勇为的法令,宣传国家和**省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宣传受到各级表彰的见义勇为英雄事迹。让全社会关心、爱护、支持见义勇为公民,鼓励广大人民群众在构建和谐**的建设中创造更加辉煌的业绩。   第二要全力表彰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分子。   表彰见义勇为英雄模范和先进分子是做好见义勇为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目的就是通过表彰,树立榜样来教育群众、影响群众、激励正气、弘扬美德,要视见义勇为的表现和贡献分别给于表彰奖励。尤其是要对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违法犯罪分子侵害时,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见义勇为者;积极协助公安、司法机关和保卫部门抓获在逃犯罪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的见义勇为者;在抢险救灾中不顾个人安危,保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见义勇为者和舍己救人的见义勇为者,给于表彰奖励。形成“见义勇为光荣,见义不为可耻”的新的社会风尚和荣辱观,确保社会和谐稳定,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第三要积极为见义勇为者排忧解难。   我们做见义勇为工作的基本宗旨是“决不让见义勇为的英雄既流血又流泪”。为此,我们要在认真做好表彰奖励工作的同时,多方呼吁、多方协调、积极为见义勇为者解决各种实际困难,要把弘扬正气的工作延伸到表彰奖励之后,确实做好善后维权工作,帮助他们排忧解难,把党和政府的关心、人民群众的关爱,更加具体化,激励和提升见义勇为正气,引导和调动全社会继续关爱见义勇为英雄,永远不能忘记他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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